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3415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李采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李采霏持有保母技術士證照,於111年9月至11月未積極注意收托兒童反覆出現腸胃不適及上吐下瀉狀況,後續致其身體出現多種症狀,且入住加護病房;身為主要照顧者,應具專業照顧知能,未提供適當食物、居住環境、安全照顧、醫療照護及成長所需教養,顯有照顧疏失已達身心虐待程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