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66858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怡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怡貞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員,於111年8月至9月期間對多名受托幼童出現慣性單手拉扯、以物品推倒使其頭部晃動向前撲倒、以言語威嚇、體罰孤立於角落、舉起往旁拋放及壓制於地使其無法行動之不當言行;其本應具專業照顧知能,卻未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