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5459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武玉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武玉凌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於111年7月至8月期間以單手拖、拉,以手拍打、彈幼童身體多處部位,強制餵飯及水,訓練幼童肢體活動時未注意幼童安全,口出穢語責罵幼童多項言行已顯過當;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