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26179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張晏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晏禎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7月30日情緒性掌捆嬰兒頸部以上脆弱部位,於餵奶時使其掉落地面及進食時手捏嬰兒臉頰及手臂多項不妥適照顧方式,使嬰兒身體多處致傷;另為圖照顧便利,讓嬰兒平躺餵食,於111年2月至7月收托照顧嬰兒期間,陸續使嬰兒身體多處出現不明傷勢,顯見慣性不當行為頻率高。其為合格托育人員,應具專業照顧知能,卻因照顧不當及疏失使收托幼兒產生傷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