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1074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林慧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林慧瓊為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5月17日至5月23日收托期間使幼童產生傷勢,且對其傷勢來源說詞不一,並試圖淡化傷勢及卸責;其具保母證照,應有專業照顧知能,使受托兒少產生傷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