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90714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莊佳雯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莊佳雯為本市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10年11月期間對兒童有抓、拍、推、拉及壓制等不適當照顧行為,力道時大時小,此舉已對兒童有傷害受虞,其身為專業教保員,未以其照顧知能對待兒童,上述舉止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