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7730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張瑩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瑩春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4月13日至19日未注意收托兒少如廁及尿布更换狀況,接連疏忽致其大腿及身體重要部位受傷,未善盡保護及照顧功能,使受托兒少產生傷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7730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張瑩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瑩春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4月13日至19日未注意收托兒少如廁及尿布更换狀況,接連疏忽致其大腿及身體重要部位受傷,未善盡保護及照顧功能,使受托兒少產生傷勢,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