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524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趙鳳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趟鳳珠於111年4月3日因認程童影射其不當負面名詞,帶個人情緒以左手朝程童臉部大力且持續性戳、點及拍打,致其額頭瘀傷及鼻樑處擦挫傷,並使其心生恐懼,其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524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趙鳳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趟鳳珠於111年4月3日因認程童影射其不當負面名詞,帶個人情緒以左手朝程童臉部大力且持續性戳、點及拍打,致其額頭瘀傷及鼻樑處擦挫傷,並使其心生恐懼,其行為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