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5362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黄巫菊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黄巫菊英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06年4月12日上午10時55分發現收托幼童出現四肢、牙齒緊咬等身體異常症狀,卻於15時30分許始帶徐童至診所就診,後轉診醫院確認徐童有腦水腫及癲癇症候群;黄君發現徐童身體異常後逾5小時送醫診察,未即時送醫致延誤治療,其行為未善盡保護照顧功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