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4940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黄季湄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季湄受郭姓兒少父親之託,於110年7月至111年1月間照顧郭童,卻於其用餐時間易常有情緒不耐、大聲斥責、粗魯推拉學步車及以衛生紙用力擦拭兒少臉部,並有多次掌掴之行為,其收托兒少應善盡照顧之責,卻以不當照方式對待1歲兒少,其行為已顯為身心虐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