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3960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葉文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葉文玉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2月14日用湯勺用力餵食黄童,使其重心不穩,並以湯勺刮黃童臉部數十下,致其左臉頰明顯紅腫刮痕,於事發後5日仍有傷痕,因受處分人個人情緒行為,以湯勺刮臉非常態之照顧舉措,且告知家長時有部分隱匿之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