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26512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簡淑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簡淑貞為本市托嬰中心保育員,於110年1月27日至2月9日摀住劉童口鼻,不顧其掙扎,另拉住張童腳部倒吊並且騰空放手,對眾多幼童有拉、拖、拍、甩、腳推座椅等行為係多次習慣等行為,因幼童皆屬1歲以下兒童,腦部及頭骨發展尚未完全,易造成傷害,且保育人員亦有責任通報義務,卻漠視其他托育員對幼童之不妥適照顧行為,上述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