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701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鄧駿豪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鄧駿豪為本市無照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於110年4月5日、110年4月20日2次對受託照顧之兒少有不當對待行為,致兒少臀部瘀青、破皮及右臉瘀傷、左頸發紅,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有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