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38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蔡佳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佳玲為本市豐原區○○幼兒園負責人兼主任,於110年3月8日對兒少有不當對待行為,造成其多處挫傷,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387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蔡佳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佳玲為本市豐原區○○幼兒園負責人兼主任,於110年3月8日對兒少有不當對待行為,造成其多處挫傷,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