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279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黃秋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秋紫為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於110年1月27日未顧及受托照顧之兒童年僅2歲,因哭鬧不止,即情緒失控,對其掌摑臉頰,致該童右臉頰大片瘀腫之不當對待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