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1781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政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政宇於110年1月16日對兒少有過當管教之不當行為,例如手持愛的小手打兒少雙手掌8下及臀部不到10下,且管教之力道已超過合理性之管教範疇,造成兒少受傷,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