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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條件查詢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規定,特設置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八)學者專家六人至八人。
(九)民間團體代表二人至四人。
(十)兒童及少年代表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委員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六、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七、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案承辦人:兒少福利科 鄭社工師

聯繫電話:(04)22289111#3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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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異動日期
1.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2. 第一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3. 第二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4. 第三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5. 第四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6. 第五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7. 第六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8. 第七屆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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