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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業務

人民團體業務

一、前言:
  人民團體係民眾基於興趣、職業、信仰、地緣或血緣之所同,依「人民團體法」組織成立之團體。其組織之目的,在求團結各行各業各階層之民眾,共同貢獻智慧與力量,以服務人群,進而有效運用人力及物力,協助政府宣導政令,促進社會安和樂利,達成建設國家之目標。

二、現況:
人民團體分為三種:

(一)職業團體:
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二)社會團體:
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
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人民團體均具有中介性與互助性的功能,它介於政府與民眾之間,一方面可將政府政策和做法傳達予會員及社會大眾,另一方面亦可將團體成員與民眾的想法和願望反映給政府,作為政府和民眾雙向溝通的橋樑。因此輔導人民團體健全組織,發揮功能,並結合人民團體的力量積極協助政府參與各項社會福利服務,是當前政府輔導人民團體的重要工作方向。


 

社區發展業務

一、前言︰
  本市社區發展工作乃從「以社區為基礎」之價值出發,強調輔導社區發掘優勢與資源,提升社區自主能力,並透過社區中豐沛之人力、物力與專業能量,發展各社區特色,透過福利服務社區化,讓社區民眾快樂且溫馨生活在社區中,以樂活社區滿佈城市,終而實現樂活社區、幸福臺中之理念。

二、服務項目:
(一)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
1.受理審核社區發展協會申請設立及立案證書核發。
2.督導社區發展協會會務運作及會議召開、定期辦理改選事宜。

(二)透過經費補助,協助區公所輔導社區推動社區各項活動:
  辦理「輔導各區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經費補助實施計畫」,補助各區公所及社區發展協會辦理福利型服務活動或方案及一般性社區活動,促進社區參與。

(三)加強社區活動中心之維護與修繕及使用管理:
1.持續辦理「補助各區公所辦理社區活動中心充實設施設備暨維護與修繕工程實施計畫」協助區公所辦理社區活動中心之修繕及充實內部設施設備,以發揮社區活動中心使用效益。
2.落實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管理︰督導各區公所加強落實管理機制,發揮社區活動中心作為社區集會及推動各種社區活動、社區福利服務之重要功能。

(四)輔導社區發展社區產業,促進社區財源自主,以達永續發展:
  訂定「社區產業培植計畫」,發掘具有潛質或已發展成熟之社區產業,透過遴選機制,提供補助經費引導社區發展具在地特色之產業,補助社區產業培力及社區產業成果推廣,輔導社區財務自主性,以利永續發展。

(五)加強培力社區組織營造聯合互助合作機制,推動多元社區福利服務︰
  推動「社區發展培力補助計畫」,鼓勵社區依據社區需求開辦社會福利型服務計畫,結合社會資源運用在地人力資源,推動在地化福利服務,落實在地力量、提供在地照顧之目標;鼓勵績優社區帶領其他社區,共組聯合型旗艦社區團隊,協助、陪伴成長中之社區,並共同推動福利社區化工作,促進社區發展協會成長及提升服務效能,發展區域社區工作能量。

(六)推動社區輔導培力機制-社區發展培力服務計畫︰
  推動社區發展培力服務計畫,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輔導及資源整合,辦理社區人才培訓,並建構社區培力輔導之創新機制,執行社區分區分級輔導培力策略,推動社區陪伴制度,強化在地輔導服務,其規劃重點摘述如下:
1.社區人才培訓︰規劃辦理社區發展人才培訓課程、社區領導者訓練、績優社區觀摩活動。
2.社區培力輔導︰視社區需求引薦專家學者至社區輔導、對話及陪伴,發掘社區優勢,引導社區發展特色,提供社區在會務、財務及業務等發展面向知能及方向,輔導社區參與福利服務之推動,提升社區發展能量。
3.支持區公所協力︰辦理社政人員教育訓練、社區發展工作聯繫會報及計畫說明會等。
4.社區各項資源收集彙整及連結︰規劃辦理本局社區業務跨科及輔導團隊會議,促成橫向、縱向聯繫,促成資源有效結合,以推動本市整體社區工作。
5.社區培力中心及社區行銷︰透過研討交流或媒體傳播、製發DM或特色手冊、辦理成果展或研討會方式,行銷培力中心及社區發展工作成果。
6.規劃創新之社區發展工作專案計畫︰透過引薦資源結合社區提案,促成社區扎根發展,提高社區及青年參與率。
7.社區各項資源整合連結,彙整社區相關資訊,透過社區發展資源網,達成社區服務及活動資訊交流、分享。

(七)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選拔,輔導社區展現特色:
  透過社區發展工作績效選拔,凝聚社區共識,展現社區特色,並了解社區發展協會組織運作、財務管理及業務之推動,藉以執行缺失或問題所在,俾利據以檢討改進,提升社區發展工作效能。


 

公益勸募業務

一、前言:
  我國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直轄市政府為地方主管機關。

二、現況:
(
)得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勸募團體包含如下:
1.公立學校。
2.行政法人。
3.公益性社團法人。
4.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1.社會福利事業。
2.教育文化事業。
3.社會慈善事業。
4.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非勸募主體發起勸募及勸募活動未經許可,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合作社業務

一、前言:
  
合作社的基礎在於基層民眾基於互助合作的意願與態度,為發展事業,改善生活,所設立的互助企業,其經營目的在於服務社員以及貢獻社區,主要是幫助社員,增進經濟利益,關懷社區,兼顧私利與公益的企業。

二、現況:
(
)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合作社得經營下列業務:
1.生產: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一部或全部業務。
2.運銷:經營產品運銷之業務。
3.供給:提供生產所需原料、機具或資材之業務。
4.利用: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生產上使用之業務。
5.勞動:提供勞作、技術性勞務或服務之業務。
6.消費:經營生活用品銷售之業務。
7.公用:設置住宅、醫療、老人及幼兒社區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供共同使用之業務。
8.運輸: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
9.信用:經營銀行業務。
10.保險:經營保險業務。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之業務不得與前項其他各款業務併同經營。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1.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2.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3.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合作社會議之召開,規定如下:
1.社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2.社務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3.理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4.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相關連結: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社會福利總覽-人民團體-人民團體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社會福利總覽-人民團體-社區發展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網站-社會福利總覽-人民團體-合作事業

線上申辦連結: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8-09
  • 發布日期: 2018-03-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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