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說明:
(一)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事件後,逕行通報進用單位。
(二)進用單位接獲通報後,辦理下列措施:
- 立即採取措施:急救、搶救及必要之消防、封鎖等緊急措施,向警方報案或請求相關機關儘 速派員處理。
- 經評估無須通報,則危機解除結案;經評估須通報,則進用單位於得知事件發生 24 小時內 填寫通報表(如附件),通報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於進用單位提出結案報告危機解除結案。
- 後續提供協助:協助就醫診療,或視情況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行諮商輔導或醫療照護;對社 工人員及其家屬之關懷慰問、提供必要協助;調查事故發生原因,檢討改進服務流程、品 質、防護措施等相關措施;提供法律諮詢、訴訟或法律上之相關協助。
(三)進用單位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接獲進用單位通報後,查明相關處理情形,必要時得派 員協助處理;屬重大事件(註二)於知悉後即通報(傳真或 E-mail)衛生福利部,至遲於 72 小 時內完成通報。
(四)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每半年彙報所轄進用單位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遭受威脅、攻擊 或其他危害事件。
二、重大事件有下列事件之一:
(一)同一工作場所或服務單位 1 個月內發生 2 起(含)以上社工人員執行業務時遭受人身安全 侵害致傷、致死事件。
(二)社工人員遭受侵害新聞事件。
(三)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方式認有必要檢討之事件,可作為重大事件處理之具 體策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