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70056818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陳鴻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鴻明為臺中市OO高中國中部教師,於105年12月至106年12月期間,對兒少不當管教,造成其身心恐懼,致引發急性壓力症,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已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身心虐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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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陳鴻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9-23
- 發布日期: 2018-05-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第二股
- 點閱次數: 6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