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訊息 > 最新消息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有關人民團體辦理會務、業務如有涉及兩岸交流事項,應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轉知內政部函】

從事兩岸人民團體交流應符合規範,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展現臺灣公民社會特色,增進兩岸人民相互瞭解,因此,倘人民團體交流活動如涉有使用攏絡、動搖和收買的方法,國人應務必謹慎小心,避免觸犯反滲透法、國家安全法及兩岸條例等法令,請人民團體倘從事兩岸交流,應恪遵有關法令規定。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02
  • 發布日期: 2025-01-0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點閱次數: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