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23487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于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于晏未有保母人員技術證及相關專業資格,即收費收托兒童,於111年11月30日管教兒童時係因自身情緒,徒手責打其臉部又捏其耳朵,造成兒童臉頰紅腫且耳朵瘀青,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23487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于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于晏未有保母人員技術證及相關專業資格,即收費收托兒童,於111年11月30日管教兒童時係因自身情緒,徒手責打其臉部又捏其耳朵,造成兒童臉頰紅腫且耳朵瘀青,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