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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2年度衛生福利部「全國社會工作人員自費型團體意外保險」

一、申請期間及方式:

衛生福利部委託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新光產險),辦理112年度「全國社會工作人員自費型團體意外保險」(保險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自即日起,任(僱)用社工人員之單位,可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案保障範圍限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期間,有關加退保流程、理賠流程、理賠範圍、保險費金額、要保書、投保暨在職名冊、加保同意書等相關資訊與表單,請詳見新光產險網站(相關路徑:新光產險首頁/產品櫥窗/團體傷害險/新光產物保險112年度「全國社會工作人員團體意外保險」)。

二、投保注意事項:
(一)承保對象:

1. 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人員。
2. 職稱含「社工」之人員,例如:社工員、社工師、公職社工師、高級社工師、社工督導、社工助理/助理社工、約聘社工員、醫務社工、社工室主任、司法社工、學校社工、心衛社工、保護性社工、處遇協調社工等。
3.各機關(構)、學校、民間團體及機構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定業務之社工人員及社會安全網計畫所聘專業人員之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人力、精神疾病與自殺防治關懷訪視服務人力、藥癮個案管理服務人力等。

(二)承保年齡:20足歲至65足歲

(三)保險期間:自民國112 年01月 01 日00時起至民國112 年12月 31日24時止。
      社工人員得中途申請加保,需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提出申請,經核保通過,於次月1日生效。
      如:於112年1月31日前完成投保者,自112年2月1日生效,以此類推。最遲投保日期為112年11月30日。

(四)申請保險費補助之資格:投保人若為全國任(僱)用社工人員之「私立機構」(含醫院、學校)、立案「民間團體」,符合領有「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之人員職稱含「社工」之人員可申請衛生福利部補助保險費。

(五)排除資格之限制:如單位已獲衛生福利部本(112)年度推展社會福利經費補助「專業人員意外保險費」或公益彩券回饋金提升社工人員執業安全計畫補助「執業安全保險費」之民間單位社工人員,不得重複申請本保險補助(獲補助之民間單位,仍須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登錄受補助人員資料),始可核銷。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9-18
  • 發布日期: 2023-03-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
  • 點閱次數: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