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20001054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周怡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周怡君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於111年8月5日至111年8月30日期間對幼童出現拉扯單手、單手移位、突拉衣服、作勢揮拳嚇唬及搖晃使其頭頸部前後晃動等不當照顧行為,部分行為力道顯非幼童可承受,恐致身體傷害風險高;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並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惟經查證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