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2464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林欣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林欣穎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6月27日收托幼童期間,因疏忽照顧致幼童四肢多處鈍傷瘀傷,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但未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2464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林欣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林欣穎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6月27日收托幼童期間,因疏忽照顧致幼童四肢多處鈍傷瘀傷,其應具專業照顧知能,但未善盡保護及照顧職責,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