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160651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彭芳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彭芳秋身為本市幼兒園園長,於111年6月30日責打幼童腳底板及111年7月4日粗魯餵食、拖行幼童,長期以前述及多項不當行為管教多名幼童;其身為專業教育人員,管教手段已顯為不妥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障法第49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160651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彭芳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彭芳秋身為本市幼兒園園長,於111年6月30日責打幼童腳底板及111年7月4日粗魯餵食、拖行幼童,長期以前述及多項不當行為管教多名幼童;其身為專業教育人員,管教手段已顯為不妥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障法第49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