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10259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張惠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惠菱為本市國小教師,於110年9月至11月期間,於課堂期間對學生出現無預警出情緒性發言、大聲訓斥、語帶嘲諷及威脅等言行,另向班級學生強調老師最大之觀念,及限制同學間正常交流等不妥適之管理行為;其身為專業教育人員,上述言行造成兒少心生害怕、感受不佳及自尊心稍有受創,與師長間互動有逃避現象等負面影響,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