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9710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王文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王文欽為本市國中教師,於111年4月28日對學生有以手機責打頭部行為,造成該生輕微腦震盪;另於過往課堂期間向學生扔擲物品等慣性行為,顯非合理教育手段,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9710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王文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王文欽為本市國中教師,於111年4月28日對學生有以手機責打頭部行為,造成該生輕微腦震盪;另於過往課堂期間向學生扔擲物品等慣性行為,顯非合理教育手段,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