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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7月份消費者保護宣導-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消費者保護宣導

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0)11月間在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共抽測10件市售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品質檢測結果雖全數符合國家標準,惟其中10件之光化學UV危害為高度風險,6件之藍光危害為低度風險,不當使用恐造成消費者身體之危害,另相關警語標示亦未完備,有影響消費者健康之虞。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妥適導正業者並研議修改國家標準;另標示不合格6件,則移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法妥處,並已改善完畢。

近年我國疫情持續延燒,標榜消毒、快速殺菌之「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成為熱銷防疫商品,惟有媒體報導某托嬰中心使用紫外線消毒燈不當,導致幼童角膜炎及皮膚紅腫之案例發生。因此,行政院消保處於去年11月間至實體店面(6)及電商平台(4)抽樣10件紫外線消毒(殺菌)燈(含家用、車用及隨身用),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相關檢測及查核結果如下:

一、品質檢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CNS15592「光源及光源系統之光生物安全性」,惟發現下列事項:

()(皮膚及眼睛)光化學UV危害:10件皆「高度風險」。代表即使經短暫期間或瞬間之曝露,光源仍可能造成危害。

()(視網膜)藍光危害:計6件為「低度風險」(編號234589)

代表在一般曝露之下(100秒內之曝露期間),光源不造成危害。其他4件為「無風險」。

()(眼睛)IR輻射危害:10件皆「無風險」。

()(眼睛)UV危害:10件皆「無風險」。

由於10件之光化學UV危害皆高度風險,雖全數均有延時開啟或定時關閉或人體偵測關閉功能等不同程度的保護機制。但僅4件具人體偵測關閉功能(編號2578);行政院消保處遂進一步瞭解該項產品之警語內容及其標示位置。發現僅1件「本體」有標示完整警語「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與「勿作為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使用」(編號3),其餘則有下列問題:

1、「本體」有標示「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之部分警語:計4(編號47810)

2、警語僅標示在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但「本體」未標示任何警語或僅以英文標示警語:計3(編號126)

3、警語內容(「適當的紫外線對人體無害」、「眼睛不可直視紫外線超過十秒,皮膚不可暴露於此環境中超過十分鐘」)有引人誤用之嫌:2(編號110)

二、商品標示查核:不合格共計6件(編號123679)。主要缺失如下:

()本體未標示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或標示不全:計6(編號123679)

()本體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原產地:計4(編號2679)

本案查核結果經提報消費者保護會決議: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除加強對消費者宣導外,並研議於國家標準增加「人體偵測關閉保護機制」及在商品「本體」標示警語之可行性,避免消費者誤用。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務必選購標示完整的紫外線消毒(殺菌)燈,並詳閱警語或使用注意事項。

二、應在無人及無動植物的環境下使用,開啟中應離開照射空間與切勿直視紫外線光源。

三、人體經紫外線照射可能產生皮膚紅斑及眼睛白內障,請勿當照明燈使用。

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111年市售紫外線消毒_殺菌_燈彙整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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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生活安全,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7-07
  • 發布日期: 2022-07-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政風室
  • 點閱次數: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