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8865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賴青宜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賴青宜為本市托嬰中心托育人員,於111年1月27日至111年2月11日對受托兒少有多次且高頻率推或拍額頭之不適當照顧行為,此舉恐對嬰幼兒發展有受傷害之虞,其身為合格教保員,未以專業照顧知能對待兒童,上述舉止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