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865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邱靖芳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邱靖芳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1年3月30日將2名未滿3歲之受托兒童留置於自家2樓陽臺,該處圍牆高度約100公分,2名兒童身高約95及98公分,伸手可碰觸圍牆頂端,且兒童具攀爬能力,該場所對兒童已為危險場域,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