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717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胡迪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胡迪蘭為本市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於109年9月30日以指甲剪剪傷兒童腳趾頭,並以言語威脅兒童,造成兒童心生恐懼拒學,已顯極為不適當管教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717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胡迪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胡迪蘭為本市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於109年9月30日以指甲剪剪傷兒童腳趾頭,並以言語威脅兒童,造成兒童心生恐懼拒學,已顯極為不適當管教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