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572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李政鴻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李政鴻於110年9月起受托照顧兒童,為該童制訂之減重計畫已造成兒童身心壓力,產生懼怕心理進而出現逃家行為,李君對於兒童逃家行徑帶有情緒管教,徒手拍打臉頰脖子處及持軟水管責打腿部,造成兒童腿部至腳底板多處瘀傷,認定管教手段明顯過當使兒少致傷,非基於合理照顧與教導,顯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情事,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