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5734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張寶月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張寶月為本市國小教師,於110年12月21日及10月15日、111年1月6日及1月14日,為班級管理,拒絕兒少如廁,造成兒少便溺在褲、以不當肢體對待兒少,及高音量及責罵兒少之教育方式,造成兩名兒少身心受創而懼學,為不適當管理手段,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