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7572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朱秀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朱秀貞為本市國小教師,於109年9月至110年10月期間,因班上兒童愛講話及不守班規等行為,處罰其載上纸口罩,並持續追加數量至十數個,另以罰寫為管教手段並給予兒童過多罰寫量,間接影響其休息時間無法休息;於課堂上公開對其有贬抑性等不當言語,造成兒童身心壓力,進而出現尋短言詞,為不適當管理手段,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