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589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李宜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李宜蓁為本市補習班教師,於111年2月23日對周童徒手擰耳朵及扭、捏腰部,致其腰部出現明顯傷勢,其管教方式逾越教育及管理之合理範圍,經審認其動機、行為、結果及相關情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589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李宜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李宜蓁為本市補習班教師,於111年2月23日對周童徒手擰耳朵及扭、捏腰部,致其腰部出現明顯傷勢,其管教方式逾越教育及管理之合理範圍,經審認其動機、行為、結果及相關情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