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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李宜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589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李宜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李宜蓁為本市補習班教師,於111年2月23日對周童徒手擰耳朵及扭、捏腰部,致其腰部出現明顯傷勢,其管教方式逾越教育及管理之合理範圍,經審認其動機、行為、結果及相關情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10-21
  • 發布日期: 2022-05-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 點閱次數: 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