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6046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賴迦宥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賴迦宥為本市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11年1月14日疑要求兒少大量飲水,未注意其飲水量,致其中一名兒少身體產生不適,經醫生判斷為水中毒,已有致兒少身體嚴重傷害之虞,其身為專業照顧人員,未善盡保護及照顧功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