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5013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陳豔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豔玲為本市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11年2月14日因林童用餐不專心動作慢,以水彩筆揮打林童大腿,致其大腿出現紅痕,其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5013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陳豔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豔玲為本市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11年2月14日因林童用餐不專心動作慢,以水彩筆揮打林童大腿,致其大腿出現紅痕,其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對兒少有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