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46067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陳圳村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圳村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因自身情緒問題,於110年10月20日採用攻擊意味、粗俗等貶抑詞彙怒罵兒少,其行為非偶發性且反覆發生,造成兒少出現哭泣、害怕及焦慮等身心症狀,實非合理專業之照顧方式,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