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43326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蔡秀遙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蔡秀遙為本市補習班主任,於111年1月5日及6日,因王童行為議題,以木頭椅掉落之板子責打其臀部,致其身體部份部位出現瘀挫傷;其身為專業教育人員,應針對學生學業進行教學及適當行為導正,以責打作為管教方式逾越其教育及管理之合理範圍,並已傷害兒少,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2規定,對兒少有身心虐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