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40328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許筱鈴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許筱鈴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0年3月初至110年12月期間,帶有個人情緒以粗魯動作對待及責打受托幼童,致幼童身體部分部位受傷;另其身為合格居家托育人員,未注意收托場所用具及環境,造成受托幼童陷於危險,亦未即時出現,顯有疏失之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規定,對兒少有不當對待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