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303153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莊喻甯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莊喻甯為本市某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10年9月至111年1月期間,對多名幼童有不當對待之行為,以管教為由,責打、拉扯頭髮、以負向言語指責及威嚇幼童,並以隔離方式管理幼童,造成幼童心生恐懼,產生創傷反應,顯已對兒童有為身心虐待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