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30315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陳湘穎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陳湘穎為本市某私立幼兒園教保人員,於109年11月至111年1月期間,對多名幼童有不適當行為,以幼童動作緩慢、便溺及無法遵守規範為由,用多種方式責打處罰及言語威嚇幼童;此管教方式係反覆持續發生,時間長達1年以上,陸續造成部分幼童身體部位瘀青紅腫、心生畏懼,且忽視學齡前幼童生理發展需求,致學童就學、用餐及如廁時有身心壓力,顯已對兒童有為身心虐待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