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2651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昀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昀恩為本市托嬰中心保育員,於110年1月27日至2月9日對張童前有拍打手臂、推頭部、大力將其放置地面及椅子、多次掐腋下施力等行為,又查將異物塞入其嘴巴,且將其放置於無人看顧之處所,此舉恐造成幼童置於窒息之危險,另對眾多幼童有拉、拖、拍、甩、腳推座椅等行為係多次習慣等行為,因幼童皆屬1歲以下兒童,腦部及頭骨發展尚未完全,易造成傷害,且保育人員亦有責任通報義務,卻漠視其他托育員對幼童之不妥適照顧行為,上述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