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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黃昀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1002651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黃昀恩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同法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黃昀恩為本市托嬰中心保育員,於110年1月27日至2月9日對張童前有拍打手臂、推頭部、大力將其放置地面及椅子、多次掐腋下施力等行為又查將異物塞入其嘴巴且將其放置於無人看顧之處所此舉恐造成幼童置於窒息之危險另對眾多幼童有拉、拖、拍、甩、腳推座椅等行為係多次習慣等行為因幼童皆屬1歲以下兒童腦部及頭骨發展尚未完全易造成傷害且保育人員亦有責任通報義務卻漠視其他托育員對幼童之不妥適照顧行為上述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3-08
  • 發布日期: 2022-03-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兒少福利科
  • 點閱次數: 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