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15348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徐美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徐美貞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0年7月20日不詳時間,對康姓兒上有責打行為,並將其獨自關於漆黑之浴廁,時間長達1小時,上述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153483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徐美貞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徐美貞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10年7月20日不詳時間,對康姓兒上有責打行為,並將其獨自關於漆黑之浴廁,時間長達1小時,上述行為已顯為不當對待,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