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8516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何聰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何聰樂為本市〇〇委員基層訓練站教練,110年4月21日晚間對黄童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經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免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851621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何聰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何聰樂為本市〇〇委員基層訓練站教練,110年4月21日晚間對黄童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經台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免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