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8191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連尉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連尉僖為本市豐原區○○補習班教師,於107年至110年4月期間對補習班內8名學生施予不當體罰、性騷擾及不適當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
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有不當對待行為,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