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1000757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曾薇錡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曾薇錡為本市○○產後護理之家的護理師,於110年5月11日凌晨5時43分至7時29分對嬰兒(林00之子)有身心虐待之行為,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身心虐待,依同法第97條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