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1493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廖霈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廖霈儀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09年11月24日對嬰幼童有不當對待行為掌摑雙頰各1下,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依法公布姓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市社少字第10901493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廖霈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第97條規定。
公告事項:廖霈儀為本市居家托育人員,於109年11月24日對嬰幼童有不當對待行為掌摑雙頰各1下,經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查證屬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得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依法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