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秀水鄉公所為落實婦幼福利政策,使產婦及初生兒獲得適當之照顧,減少家庭育兒壓力,以緩解少子化對鄉內的人口衝擊,增加鄉內人口,促進地方繁榮,特制定彰化縣秀水鄉婦女生育補助發放自治條例,並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補助對象與申請資格:
(一)條例補助對象為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在秀水鄉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二)本津貼應由新生兒父或母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彰化秀水鄉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彰化秀水鄉者。
2.未設籍彰化秀水鄉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彰化秀水鄉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彰化秀水鄉者。
3.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
三、補助金額:符合前條規定者,產婦生育每名新生兒發放補助新臺幣六千六百元整,補助金額以新生兒數計。認養之新生兒不予列計補助。但收養及實際扶養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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